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的协会规则
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规则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ANHUI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AAEC
第二条本会系在中国境内注册、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或在各级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理论研究、教学、科研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新的历史时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服务经济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审。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7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执行和研究工程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宣传国家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行业及会员的社会地位,提供法律法规咨询,依法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及其成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规行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理行为和监督管理;
(四)积极开展监理各类岗位培训和职业教育,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综合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
(五)开展监理业务调研,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各类学习、观摩、交流活动,开展争先创优的评选选和表彰,促进会员单位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倾听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开展对外交流,密切与各行业协会间的联系,加强工作交流与合作;
(七)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信息交流,编印有关建设监理业务资料,办好协会会刊《安徽建设监理》和网站;
(八)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支持会员单位开拓省外工程监理市场,发展国际工程监理业务;
(九)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建设监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个人会员为在各级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理论研究、教学、科研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同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单位会员为已取得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并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的其他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成就,热心本会工作。
第九条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程序:
1、填写、提交由本会印发的《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3、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颁发《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程序: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会长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会员证书;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需取消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解散事宜及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期召开。
第十六条每四年举办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的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确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确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理事任期中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该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该理事单位应及时书面报送递补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责,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约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和参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法定代表人的年龄不超过63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财产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必须接受审核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现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后续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7年11月9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